2023年11月3日,《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正式出台,紧接着,财政部印发《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一次废止11部PPP相关政策文件。
115号文和98号文,正式给“中国式”PPP时代画上了句号!
诞生于海外的PPP模式本意是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领域。但在中国,却变成了“中国式”PPP,即政府与国有企业合作。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可知,2022年国有企业中标的PPP项目个数和总金额占比高达95.67%和80.88%。
民间资本淡出PPP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在本文讨论之范畴!但115号文却出人意料的把民间资本(以及外资)拉到了C位。文件提出,“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并规定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污水处理和污水管网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外商投资企业参与PPP亦“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坚持初衷、回归本源”?莫非之前的PPP错了?当然,对错也不在本文讨论之范畴!
一转眼,115号文出台已五个月,环卫、环境企业正“几家欢喜几家愁”!
“掉进坑里”的环卫PPP项目……
这些年,环卫PPP项目遍地开花,但115号文的出台却让环卫PPP进入了模糊地带!
根据115号文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
很明显,文件肯定了在垃圾处理末端可采用PPP模式,在垃圾收集转运这个中端应该也可以采用PPP模式,国家发改委在2024年3月底刚刚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中对此亦予以肯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厂网一体化的污水管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等项目……可以综合平衡项目收益,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但处于环卫产业链前端的清扫保洁服务呢?谁都没有提!另外,环卫服务通常还包括公厕管养、垃圾分类等,这些怎么办?也不明确。
如果按“聚焦使用者付费”去卡政策,你会发现像清扫保洁这样的服务似乎无法纳入PPP,因为它的使用者是全社会,这未免过于宽泛,结果就变成了不存在明确的“使用者”,也就谈不上让谁付费,只能由地方财政买单,但文件又提出不能“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至于公厕管养、垃圾分类这些事,倒是有明确的是使用者,但一则政策并不允许你向如厕者收费;二则若因垃圾分类向居民收费,而居民本就分类意愿不高……,你还收费?给钱都未必肯配合你工作!
这就有些尴尬了!环卫PPP仿佛直接掉进了坑里!
115号文将2023年2月作为新老PPP模式的临界点,“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新机制执行”,结果数个刚完成招标不久的环卫PPP项目无奈提前终止,重新包装后进行新一轮招标,还对部分早已确定采用PPP模式,但却拖延至去年年底还未完成招标的环卫项目产生了影响。
根据环卫科技网不完全统计,这批项目包括:
●2024年3月8日,天津市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宣布因“政策变化,本项目终止”。据悉,该项目预算约22亿元人民币,合作期14年,采用PPP模式。
到3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河北区城市管理一体化项目”采购意向,项目预算金额19.252亿元,特许经营期15年,预计采购时间会在4月份。
●2024年2月,中标金额13.4亿元的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宣告提前终止,并按照115号文规定,改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北海市海城区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期限为3年。原PPP项目刚刚在2023年11月1日完成招标,服务期限为10年。
●2023年12月1日,广西自治区“大化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及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公布采购意向,项目拟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合作期限2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8年,项目总投资为52754.60万元。
环卫科技网资料显示,该项目曾一度采用PPP模式,并在2023年经历了多次招标、投诉、废标,终被上级部门“暂停”。结果年底115号文发布,当再次出现时PPP已不再……。
另外,115号文的影响其实还不只这些,它还使得部分城市酝酿已久的环卫(或城市服务)PPP项目“难产”,当然,究其原因还可能与文件规定“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存在一定关联,因为有些环卫PPP项目是地方国企在运作……。甚至使一些环卫项目被迫规避PPP,甚至避免出现“特许经营”,采用“三年一期,到期再续三年”这样的采购方式。
当然,对于垃圾焚烧等末端处理项目,尤其是具有民营背景的相关企业来说,115号文却是巨大的利好!已经有若干个2023年开标的垃圾焚烧PPP项目重新招标,极大概率是为了符合115号文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规定,因为之前招标时民企才不到两位数的持股比例实在是太低!
环卫项目“使用者付费”行不行?
既然PPP新政要求聚焦“使用者付费”,那环卫项目“使用者付费”行不行?
2023年12月底,还真有个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三年期环卫项目出现了“使用者付费”。
该项目位于北京昌平,招标文件显示,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方式,项目工作内容中非居民和社区居民的垃圾清运为“使用者付费”,其中,非居民的使用者付费由中标人负责收取,社区居民的使用者付费由各社区物业公司收取后支付中标人;农村居民的垃圾清运、道路清扫保洁等工作则由政府付费。
项目总中标金额为3031.73万元,招标文件设定的垃圾清运费“最低收取金额”分别为:第1年705.03万元,第2年803.59万元,第3年856.65万元。至于能不能收到收齐,就看中标人到底有多大能耐了。
同时,这个项目的部分采购条件也是相当苛刻的,详情可参见环卫科技网文章《卷死你!环卫服务“使用者付费”、乙方要向甲方“付费”!》
综合来看,环卫项目的“使用者付费”,一则收费类目有限,只是“垃圾清运费”,与当前政府已经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有点说不清、道不明;二则收费金额有限,几乎不可能覆盖项目运行成本。而且也完全可以预见,中标人收“垃圾清运费”的难度必然极大!原因想必大家也都能想得通!
另外,在“使用者付费”的同时,像道路保洁这样的服务依旧还是要政府付费。
那么,你认为环卫项目“使用者付费”到底行不行呢?欢迎留言!
不少文章都认为,115号文和98号文的出台,将开启一个全新的PPP2.0时代,对于供暖,甚至对于污水处理企业来说,可能确实如此!但对于环卫企业,尤其是位于前端的环卫清扫保洁服务企业,以及部分国资环卫企业来说,“环卫PPP”后面还需要加上一个大大的问号!环卫行业到底怎么用PPP?尚需政策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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