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10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布《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及运维管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这是国家层面为垃圾焚烧超低排放改造编制的首份技术指南,意味着在国务院明确“鼓励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到四个月后,行业迎来了如何改造、如何评估、如何长效管理的操作层面的顶层设计。

《指南》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有关要求,为生活垃圾焚烧企业高质量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2026年6月21日印发的《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20号)在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章节中明确提出,深入推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指南》编制说明同时指出,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快速发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垃圾焚烧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大气污染排放对空气质量影响日益凸显,实施超低排放是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有效降低全社会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指南》的核心内容分为三部分,即排放指标和控制要求、评估监测工作内容和评定方法、超低排放长效运维管理技术要点。其对超低排放的定义覆盖所有生产环节,包括垃圾装卸、贮存、上料,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收集、贮存、输送、转运,渗滤液收集处理等,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要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在排放指标上,《指南》给焚烧炉烟囱划出了明确的限值线,按基准含氧量11%折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的1小时排放浓度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80、50、10毫克每立方米,24小时排放浓度均值分别不高于10、25、60、40、8毫克每立方米,氨的1小时和24小时排放浓度均值均不高于8毫克每立方米。与现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相比,各项指标全面收严,其中颗粒物小时均值限值由30降至10,二氧化硫由100降至30,氮氧化物由300降至80,降幅分别约为67%、70%和73%,氯化氢由60降至10,降幅约83%,一氧化碳由100降至50,降幅50%,并新增氨排放指标。除焚烧炉烟囱外,其他产尘工序烟囱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和24小时均值也被要求不高于10毫克每立方米。

在技术路线选择上,《指南》提出强化源头控制,鼓励生活垃圾焚烧炉配置自动燃烧控制(ACC)系统,优化炉膛配风,强化炉膛湍流,在保证垃圾充分燃烧前提下降低过量空气系数,脱硝可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技术并采取有效氨逃逸管控措施,脱酸可采用半干法、干法、湿法技术,除尘可采用袋式除尘、电袋复合式除尘技术,二噁英和重金属脱除应采用活性炭喷射吸附等高效技术,恶臭异味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处置,沼气放散主火炬仅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治理设施,同时规范设置排放口监测点位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被摆到与有组织排放同等重要的位置。《指南》要求对垃圾装卸、贮存、上料、焚烧、烟气净化,飞灰炉渣收集贮存输送转运,渗滤液收集处理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负压等控制措施,做到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并完整编制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清洁运输方面,要求燃料、辅料、灰渣等进出厂物料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2028年年底前达到50%以上即可,其余运输部分采用国六及以上排放阶段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采用国六及以上排放阶段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车辆,2028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阶段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纯电动、氢燃料电池产品,无对应产品的分别采用国六及以上排放阶段车辆和国四及以上排放阶段机械,并按要求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

评估监测环节,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方可申请监测评估。有组织排放需手工监测数据符合限值要求,自动监测数据比对合格后,正常生产连续30天自动监测有效数据日均值、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满足指标要求,DCS系统稳定运行、采集数据完整且运行逻辑符合客观实际。手工监测期间生产负荷不得低于90%,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负荷需达到前三个月日平均投加量的90%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和氨每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小时或等时间间隔采样并获得至少9个实际样品,颗粒物每天至少采集3个有效小时值实际样品,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须达到95%以上,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报告和委托合同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长效运维管理技术要点则把关键运营参数系统性量化。焚烧炉运行中炉膛内焚烧温度须保持850摄氏度及以上,垃圾投加后4小时内达到稳定工况,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采用SNCR脱硝的氨逃逸浓度不宜高于8毫克每立方米,采用SCR脱硝的不宜高于2.5毫克每立方米,催化剂层压差不宜超过新装催化剂设计值的120%;湿法脱酸浆液pH控制在6至8;袋式除尘器过滤速度不宜大于每分钟0.85米,宜在800帕至2500帕阻力范围内运行;每台焚烧炉活性炭喷射量原则上不小于50毫克每立方米;垃圾库应维持负压状态,负压宜不高于负10帕。
这一国家指南的出台,建立在行业规模和地方先行先试的基础之上。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国焚烧设施达1137座,日处理能力达118万吨,北京、浙江、山东等15个省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据编制说明,目前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湖南、海南、陕西等省市已制定地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浙江省在全省范围推进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湖北、湖南、江西、重庆等省市也在有序推进。浙江2024年12月印发的实施方案提出,全省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5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改造,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限值与此次国家征求意见稿完全一致。
《指南》的编制历时约一年。2025年10月至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技术单位对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治理情况深入调研、系统梳理,2026年2月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成立编制组起草形成初稿,2月至7月又组织协会、典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多次召开研讨会,并赴多个城市开展现场调研和实地监测,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认为,当前低氮燃烧、分级燃烧等源头预防技术,半干法、干法脱硫脱酸、SNCR、SNCR+SCR、覆膜滤袋除尘等高效末端治理技术已广泛应用,“3T+E”燃烧技术成熟,新能源垃圾运输车渗透率超20%且仍处于加速提升阶段,国家和地方通过垃圾处理费补贴、上网电价优惠等经济政策予以支持,为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提供了扎实的技术基础和政策保障。
效益测算同样可观。编制说明披露,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预计可减排60%至70%,二噁英类、重金属(汞等)有害物质可协同减排50%至70%,将显著降低污染物排放与环境健康风险。
不过,成本压力同样是行业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公开技改案例显示,河北某2×300吨/日垃圾焚烧发电厂增设脱酸碱液系统和SCR脱硝系统,预计新增投资1800万元,折合每吨垃圾总营运成本增加约24.13元;有行业机构测算,一条500吨/日焚烧产线加装SCR系统,新增投资约1000万元至1100万元,若将蒸汽加热、发电量损失、催化剂更换及新增原料能耗全部计入,每吨垃圾综合增成本可达59元至65元,按20年运营期计算比SNCR方案多支出约11000万元。人民日报曾刊发评论指出,给垃圾焚烧电厂提标需兼顾产业实际,伴随国补退坡、地方财政收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面临应收账款不到位、入炉垃圾不足、投运项目“吃不饱”等问题,标准提高后新增改造成本和运行费用如何分担需要制度性安排。浙江省在推进过程中,也曾多次对接中央大气资金和“两新”资金支持,并研究运维成本调整补偿等政策机制。
《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及运维管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0月19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大气环境司 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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