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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垃圾分类新规:个人未按规定投放最高罚千元
14小时前
来源:广东环卫
垃圾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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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显示,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上述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中,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人士可以在2026年6月23日前提出意见。

具体有哪些新变化

 一起来看看吧~

↓↓↓

取消“定时定点”

公共区域设桶更灵活

对于不少市民而言,此前生活垃圾严格的“定时定点”投放制度曾带来些许不便。对此,《修正草案》删除了有关原条例中“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的相关条款,赋予市民和基层更大的灵活性。

在硬件设施管理上,新规也做出了更符合实际需求的调整。原条例严禁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这一“楼层撤桶”政策在新规中得以延续。

但同时,《修正草案》放宽了其他公共区域的限制,明确只要符合相关配置规范,即可设置收集容器。这意味着,除了住宅区居住楼层以外的部分,例如楼下或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中,在保证环境整洁的前提下,有望为居民提供更便利的投放条件。

个人违规成本大幅提高

管理人处罚适度优化

此次修法在法律责任章节做出了多个调整,总体上呈现“严管个人、优化企业”的导向。

针对个人未按要求投放垃圾的行为,原条例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而《修正草案》则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明确对个人“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违规投放,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可达50万元。

与之相对应的是,对于未履行好分类管理职责的分类投放管理人(如小区物业),新规在部分条款上适度下调了罚款下限。如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下限由二千元下调至一千元;未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的,罚款下限由五千元下调至一千元。这一升一降,既增强了对随意倾倒垃圾个人的震慑力,也使基层执法时的处罚尺度更具实操性。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两款内容,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用技术手段确保废弃食用油脂不可回流至食品加工领域;鼓励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将废弃食用油脂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燃油等清洁能源产品,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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