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5月13日公布西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1.0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示,2023年11月1日15时34分左右,西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屋面板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1人高空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政府公开信息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为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长宁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西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1·01”事故是一起能源行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据调查,2023年11月1日14时工人王XX、任XX、刘XX等7人前往西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厂房烟气垮进行屋面板安装作业,15时30分工人王XX等人在作业区域(屋面平台可休息)进行短暂休息,休息期间约15时34分工人王XX独自离开休息区域,误入屋顶气楼安装区域发生高空坠落。
事发后,项目部负责人立刻前往事发现场查看人员身体状况,并拨打120救援电话,在事发现场5米外设置警戒线警戒隔离,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突发情况,项目部负责人同时拨打110电话报警,约16时00分左右120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约16时30分大通县中医院查看了王XX身体状况后宣布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人王XX安全意识不强,违规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兰州新区万盛源劳务服务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深不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和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2.兰州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高空作业审批工作制度,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危险源告知不到位,安全日志不规范,隐患排查不深不细。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兰州新区万盛源劳务服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兰州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中明确乙方管理工作与责任,明确了严格遵守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且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补充合同(2019版),合同中明确由乙方安全工作职责,安全管理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责任,建议免于处罚。
4.西宁深能湟水环保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健环协议,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业健康等内容,并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救援、高风险作业管理等相关制度,安全管理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责任,建议免于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1.王XX:工人王XX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万盛源劳务服务公司现场主要负责人刘XX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兰州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袁XX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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