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1月7日,新安洁(831370)发布公告,披露旗下全资子公司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暄洁”)作为原告,与被告廖仁兵的纠纷案情进展,目前重庆暄洁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法院立案执行。
据公告,原告重庆暄洁与被告廖仁兵于2022年2月24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暄立”),原告重庆暄洁与被告廖仁兵占股比例分别为51%、49%,《投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业绩目标等均有明确约定,《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针对避免同业竞争、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等进行了补充约定。
《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廖仁兵对第三人湖北暄立2022年、2023年、2024年(以下简称业绩对赌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进行承诺,承诺对赌期内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净利润不低于400万元,若廖仁兵在对赌期内无法达到业绩承诺目标时,廖仁兵应当对湖北暄立进行现金补偿,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际净利润数。廖仁兵为湖北暄立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全权管理,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负责。
然而,自湖北暄立成立以来,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告廖仁兵在对赌期内未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已触发了《避免同业竞争业绩承诺协议》第四条业绩补偿条款,原告重庆暄洁于2024年2月23日向被告廖仁兵邮寄送达《业绩补偿通知》,要求廖仁兵按照协议约定对湖北暄立2022年、2023年未实现的业绩承诺目标进行现金补偿,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无果,原告遂决定起诉。
重庆暄洁认为,廖仁兵未完成业绩承诺,致使重庆暄洁投资利益受损,已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立即向湖北暄立支付业绩补偿款20,646,1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20,646,1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
23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12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于2024年8月22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4年10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要求:
1)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暄立支付补偿款14,794,677.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794,677.4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暄洁律师费12万元。
3)驳回原告重庆暄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上述判决生效之后,被告廖仁兵未履行支付义务,重庆暄洁于2024年11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3日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
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安洁尚未收到廖仁兵的补偿款,该笔补偿款存在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当前业务和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无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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