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日前从湖北政府采购网获悉,十堰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对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包1)将多种车辆和设备作为一个采购包采购,未按照政府规定科学合理进行分包,被责令修改采购文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分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十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设备更新项目于2024年12月12日公开招标,项目总预算金额6400万元,分为5个包,分别为:
01包:作业车辆及设备(预算金额:4720万元);
02包:垃圾容器(预算金额:628万元);
03包:垃圾分类收集点(张湾区)(预算金额:528万元);
04包:垃圾分类收集点(茅箭区)(预算金额:264万元);
05包:垃圾分类收集点(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金额:260万元)。
2024年12月16日,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作为投诉人对该项目(包1)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参数的设置存在偏向性和排他性,经查全国只有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能全部实质性响应所有车型,该参数具有唯一性,存在内定中标人的嫌疑。
2.把26种不同种类的车和相关设备放在一个包不合理,对规模较大的车辆生产厂家来说占据很大的优势,但对于规模较小的厂家来说不公平,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不符合促进公平竟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有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本机关2024年12月17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本次投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经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是根据采购人所需产品,以及市场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车辆设备具备的标准制定的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以上情形有招标文件为证。
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将多种车辆和设备作为一个采购包采购,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规定科学合理进行分包,导致评审因素不合理,对生产厂家构成差别待遇和排他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被投诉人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招标文件为证。
十堰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
(二)责令修改采购文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分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24年12月19日,该项目发布公告称01包采购需求发生重大变更,该标包终止采购。
02包、03包、04包、05包则在12月30日公布中标结果,正常完成了采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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