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12月1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7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有组织排放方面,方案规定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80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月至少95%以上运行时段满足上述要求。
在无组织排放方面,方案要求生活垃圾(含协同处理的其他废弃物)运输、卸料、贮存,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转运、暂存,渗滤液收集处置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及周边无明显气味泄漏。
生活垃圾等固废清洁运输方面,方案要求,要提高进出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炉渣、焚烧飞灰等物料运输的清洁运输比例,新置运输车辆原则上应选购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2025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40%;2027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70%。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产品,无对应新能源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
据悉,浙江省拟出台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方案一事曾引起业内广泛关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在方案解读中表示,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相对宽松。以氮氧化物排放为例,现有排放限值1小时均值为300mg/m3,是目前火电、钢铁、水泥等已实施超低排放行业的排放限值的数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提升,现已有较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可以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的排放水平。近年来,浙江以及河北、江苏、深圳等地先行开展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提标试点,产生了良好的环境效益。预计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超低排放后,污染物排放将大大降低。
初衷是好的!然而,近年来,国内垃圾焚烧行业并不太景气,一是垃圾量不足日渐困扰企业,越来越多的垃圾焚烧项目开始拓展协同处置市政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以弥补富裕的产能;二是补贴拖欠严重,让垃圾焚烧企业饱受困扰。在这一背景下,浙江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引发不少相关企业的不安,因为这势必会提高建设和运营成本,加重企业负担。对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亦表示,已“多次对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商议中央大气资金和“两新”资金支持、运维成本调整补偿等政策机制。”
方案文本如下: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环发〔2024〕61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设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进一步促进全省垃圾焚烧厂绿色发展,提升全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助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垃圾焚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实现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全流程环境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进一步降低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全省新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7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二、绩效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80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
其它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件1。达到超低排放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月至少95%以上运行时段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含协同处理的其他废弃物)运输、卸料、贮存,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转运、暂存,渗滤液收集处置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及周边无明显气味泄漏。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清洁运输要求。提高进出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炉渣、焚烧飞灰等物料运输的清洁运输比例,新置运输车辆原则上应选购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2025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40%;2027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70%。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产品,无对应新能源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任务措施
(一)严格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厂要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审批,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硝、除尘、脱硫脱酸等废气净化设施,落实全
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和全物料转运清洁方式运输。其中,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脱硝设施,应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小时均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设计。
(二)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全省现有77家垃圾焚烧厂均列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各地要做好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有组织排放烟气净化脱硝采用自动燃烧控制和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脱硫脱酸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和湿法等组合强化脱硫脱酸技术;除尘采用袋式除尘等高效技术;恶臭异味气体引入焚烧炉内参与焚烧,并配置活性炭吸附等高效除臭备用设施。无组织排放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气味泄露点按照“微负压”管控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加强清洁运输改造,进出厂物料运输车辆鼓励电动化,提升新能源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使用比例。超低改造项目需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设计并开展风险评估,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三)加快推进垃圾焚烧行业转型升级。对工艺装备落后、排放控制不稳定的垃圾焚烧厂,要切实采取整改提升措施,促进转型升级。列入2027年底前关停(搬迁)计划的,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首先推动实施烟气高效脱硝改造,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原则上应于2025年底前完成一半以上的焚烧厂有组织排放超低改造,2026年底前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改造任务;其他地市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清单》(浙美丽办〔2024〕19号)要求推进改造工作。
(四)鼓励协同开展减污降碳。落实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等要求,推动生活垃圾焚烧炉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提高垃圾焚烧炉实际处理能力。优化焚烧炉自动燃烧控制(ACC)系统,改善炉膛配风、强化炉膛湍流,降低过量空气系数和排烟温度,提高主蒸汽参数、增加中间再热等手段提高吨垃圾焚烧发电能效。统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重金属、恶臭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提升烟气净化设施智能控制水平,加强全厂高能耗设备能效诊断,推进核心设备的协同优化。
(五)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运输管理系统建设等方式,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垃圾焚烧尾气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2023)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通过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建立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强化运输管理。
四、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生态环境、建设、城管(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口做好业务指导,协力推进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其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焚烧企业做好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实现超低排放要求,支持超低改造项目申请中央大气资金补助;各级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要指导焚烧企业合理制订改造计划,在保障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置的基础上尽早完成改造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完善运维成本调整补偿机制,并指导做好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立项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申报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做好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政策支持,协调解决资金、土地等制约要素,确保按计划进度完成改造任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交流,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改造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对已经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企业,应加快推进全厂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通过政企协商提前执行超低排放要求。
(三)严格评价管理。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调度机制,应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改造进展。每季度末,各设区市将本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开展评估监测并报主管部门。各地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对未达标、未按证排污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强化政策技术支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支持,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实施差别化垃圾处置费,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厂优先参与区域供汽供热。支持企业和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老旧运输车辆置换、淘汰补助政策,积极指导企业申请中央和省地各项资金补助。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厂与高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合作交流,促进成熟适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我省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和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指南。
(五)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强化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和生产调控措施。其中,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活垃圾焚烧厂,要积极强化防控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应优先考虑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生产调控措施。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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