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2月13日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办法》,《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对单位或个人采取“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激励原则,激励对象为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予以激励:
1.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氛围浓厚,减量措施到位,分类成效显著,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村(居)。
2.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设施完善,分类参与率较高,减量效果明显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
3.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分类准确率较高,主动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家庭和个人。
4.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等活动的志愿者、社会监督员,以及在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从业人员。
5.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有关知识普及、创意设计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6.其他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家庭或个人。
激励措施包括印发通报文件、发放证书、邀请参与制度制定修订、发放垃圾分类有关设备工具、开展积分兑换活动等。
《办法》全文如下: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24〕7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13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引导和激励机制,推动居民习惯养成,构建生活垃圾分类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坚持协同推进、强化引导、注重实效,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激励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需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予以激励:
(一)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氛围浓厚,减量措施到位,分类成效显著,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村(居)。
(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设施完善,分类参与率较高,减量效果明显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
(三)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分类准确率较高,主动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家庭和个人。
(四)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等活动的志愿者、社会监督员,以及在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从业人员。
(五)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有关知识普及、创意设计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六)其他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印发通报文件、发放证书等方式,对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激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给予激励:
(一)推荐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优先安排参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地,参加实践活动,出席相关宣传活动。
(三)发放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设备、工具、物品等。
(四)开展积分兑换活动。
(五)由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纳入志愿者优待措施管理范围。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创新激励方式,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积极性。
第七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本系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工作,组织知识科普、推广等活动,可以参照第六条,对表现突出的学校、教职工、学生等进行激励。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园林、供销社、邮政等管理部门开展本行业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活动的,可以参照第六条,对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商场、景区、酒店、公共场馆、医院、公园、资源回收网点、快递网点以及相关个人等进行激励。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共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活动。
第九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对象的宣传,发挥良好的舆论引导作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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