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江苏省就《生活垃圾焚烧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与国标及其他地方标准、规定相比,江苏标准增加了氨等污染物放控制指标,并适当收严了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还增加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单位边界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因此,这一标准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焚烧标准”。
2023年9月,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布征求意见结果。在征集了来自69家单位的261条意见后,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但在具体排放指标方面,并未做出让步。不过,综合考虑省内垃圾焚烧厂现状后,标准提出了将“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执行本文件的时间,由文件实施之日起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后,给予企业充分的提标改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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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一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修改意见的通知。方案要求,全省新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7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而该方案对于超低排放改造提出的绩效要求,对标的正是江苏省去年编制的《生活垃圾焚烧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史上最严标准”!
例如,在有组织排放要求方面,方案提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80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小时均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表1 有组织超低排放技术控制指标(试行)
方案还提出,新改扩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厂要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审批,全省现有76家垃圾焚烧厂则均列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施计划。
同时,方案要求,全面实施老旧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工艺改造,2024年底前4家循环流化床生活垃圾焚烧厂各停用1台以上循环流化床焚烧炉,2025年底前所有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全面停用或改造为炉排炉等工艺。
此外,对于年久失修、垃圾收储不足的垃圾焚烧企业,方案则提出,要切实采取关停整合、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
为促进全省垃圾焚烧厂绿色发展,提升全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助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近期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建设厅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制订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26日前反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71-28869159,28172887
传 真:0571-28869121
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
电子邮箱:402158857@qq.com。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进一步促进全省垃圾焚烧厂绿色发展,提升全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实现全流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进一步降低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5 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7 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三)绩效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以下要求。
1.有组织排放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1 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30、80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浓度 1 小时均值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24 小时均值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其它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 1。达到超低排放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月至少 95%以上运行时段满足上述要求。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含协同处理的其他废弃物)运输、卸料、贮存,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转运、暂存,渗滤液收集处置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并配备负压管控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及周边无明显气味泄漏。具体要求见附 2。
3.清洁运输要求。进出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炉渣、焚烧飞灰等物料运输,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2025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40%;2027 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80%。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产品,无对应新能源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任务措施
(一)严格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厂要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审批,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硝、除尘、脱硫脱酸等废气净化设施,落实全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和全物料转运清洁方式运输。其中,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脱硝设施,应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24小时均值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进行设计。
(二)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全省现有 76 家垃圾焚烧厂均列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各地要做好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有组织排放烟气净化脱硝采用配置自动燃烧控制和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脱硫脱酸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和湿法等组合强化脱硫脱酸技术;除尘采用袋式除尘、电袋复合等高效技术;恶臭异味引入高温区焚烧,并配置活性炭吸附备用设施。无组织排放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气味泄露点按照“微负压”管控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加强清洁运输改造,进出厂物料鼓励电动化,提升新能源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使用比例。
(三)加快推进垃圾焚烧行业转型升级。全面实施老旧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工艺改造,2024 年底前 4 家循环流化床生活垃圾焚烧厂各停用 1 台以上循环流化床焚烧炉,2025 年底前所有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全面停用或改造为炉排炉等工艺。年久失修、垃圾收储不足的垃圾焚烧企业,要切实采取关停整合、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列入 2027年底前关停(搬迁)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首先推动实施烟气高效脱硝改造,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原则上应于 2025 年底前完成一半以上的企业有组织排放超低改造,2026 年底前基本完成垃圾焚烧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改造任务;其它地市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清单》(浙美丽办〔2024〕17 号)要求推进改造工作。
(四)鼓励协同开展减污降碳。优化焚烧炉自动燃烧控制(ACC)系统,改善炉膛配风、强化炉膛湍流。采用烟气回流技术,降低过量空气系数和排烟温度,提高主蒸汽参数、增加中间再热等手段提高吨垃圾焚烧发电能力,提升余热锅炉能效。统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重金属、恶臭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提升烟气净化设施智能控制水平,加强全厂高能耗设备能效诊断,推进核心设备的协同优化。
(五)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运输管理系统建设等方式,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垃圾焚烧尾气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
(HJ 1321-2023)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通过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建立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强化运输管理。
三、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生态环境、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和财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口做好业务指导,协助地方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力推进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其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实现超低排放要求;各级建设、城管(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制订合理改造计划,在保障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置的基础上及早完成改造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相关资金支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组织制定本地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明确具体改造方案和完成时间,辖区内企业改造计划于2024年9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建设厅。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交流,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改造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对已经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企业,应加快推进全厂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通过政企协商提前执行超低排放要求。
(三)严格评价管理。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调度机制,应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改造进展。每季度末,各设区市将本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开展评估监测,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地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对未达标、未按证排污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强化政策技术支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支持,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实施差别化垃圾处置费和电价政策,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厂参与区域供汽供热。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支持超低改造项目申请中央大气资金补助,加大指导力度。支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合作交流,促进成熟适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我省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和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指南。
(五)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强化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其中,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保障氮氧化物 24 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应优先考虑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生产调控措施。本实施方案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1.有组织超低排放技术控制指标(试行)
2.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控制要求
3.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要求
4.清洁运输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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