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8月25日,云南住建厅网站发布《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期为2021年到2025年,计划总投资约144.98亿元。其中,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114.63亿元,占比约79.07%;新建厨余垃圾处理厂项目13.20亿元,占比约9.10%;新增及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设施项目17.15亿元,占比约11.83%。
一、存在问题
规划在总结“十三五”时期,、云南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发展情况和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了云南省“十四五”期间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和厨余垃圾处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目标与总体规划。
据今年7月1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向云南省反馈的督察情况通报显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是云南省生活垃圾处理的一大痛点,应于2021年4月底前完成的13个项目有6未能完成。按照《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到2020年底,云南拟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9650吨/日。据环卫科技网统计,2019年和2020年两年间,云南省只新增8座垃圾焚烧项目,总处理规模为4850吨/日,仅占规划的50.26%。
此次“十四五”规划在对当前云南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能力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可以部分窥见当地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滞后的原因。
一是存在部分人口稀疏、位置偏远的特殊地区。受经济条件、人口数量、运输条件等限制,尚未探索出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成熟高效、经济适用的焚烧处理模式。
二是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压力大。云南省地方财政薄弱,配套资金能力弱,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压力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补贴确权下放至省级或由电网企业统筹管理,极有可能导致新增项目获得补贴的比例减少,加大了垃圾处理项目的长期支付风险,影响企业投资。
三是相应的体制机制仍存在不协调、不健全。垃圾跨区域清运及处理实施难,跨区域协同处置机制不顺畅。此外还存在设施建设邻避效应突出,土地等资源要素配置与设施建设需求存在差距,尚未形成破除邻避问题的长效机制等问题。
以上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当地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的步伐。此次,新建垃圾焚烧厂项目占去规划总投资的近80%,预计5年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20650吨/日,比原规划中的9650吨/日增加一倍,可以看出云南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决心。
二、发展目标:
◎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到2025年底,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
◎垃圾分类收运能力
到2025年底,全省新增及改造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能力11432.35吨/日。基本满足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
◎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到2025年底,全省新增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20650吨/日,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3.18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
◎厨余垃圾处理能力
到2025年底,全省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力争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后厨余垃圾处理需求。
三、实施方案
◎加快完善垃圾分类设施体系
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预计新增及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能力11432.35吨/日,其中,可回收物3905吨/日;有害垃圾12.35吨/日;厨余垃圾1320吨/日;其他垃圾6195吨/日。
建设要求:
1.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
2.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建设。
3.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体系。
◎全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
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20650吨/日。
建设要求:
1.合理规划垃圾焚烧设施布局。
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跨区域推进设施共建共享;将新建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城乡中、长期发展规划。
2.持续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
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加快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3.全面提升焚烧设施处理水平。
全面排查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焚烧处理技术,完善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逐步提高设施运行的环保水平。
◎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力争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1320吨/日。
建设要求:
1.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处理技术路线。各地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厨余垃圾特征、人口规模、设施终端产品及副产物消纳情况等因素,科学选择适宜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
2.大力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已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并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地区,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尚未全面开展垃圾分类的地区,逐步扩大厨余垃圾处理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既有设施向集成化、智能化、自动化、低运行成本的现代化厨余垃圾处理系统方向改进。
3.积极探索多元化可持续运营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城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典型经验;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厨余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厨余垃圾的计量收费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鼓励社会专业公司参与运营,不断提升厨余垃圾处理市场化水平。
◎规范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建设
1.适度规划建设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合理布局兜底保障填埋场,用于焚烧飞灰处置和应急处理。原则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城,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转为兜底保障填埋设施备用。
2.规范库容已满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对已达到设计库容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14)的要求,进行封场处理和处置。
3.推动“邻避”型填埋处理设施向新型功能区转变。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建设生态公园、教育基地,变邻避设施为城市新功能区。
4.提升既有填埋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合理评价填埋场现状、环境管理的差距和潜力,识别填埋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因素,实施既有填埋设施升级改造。
◎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体系
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预计新增可回收物分类收转运能力3905吨/日。
建设要求:
1.统筹规划分拣处理中心。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大型分选处理中心,以实现纸张、塑料、玻璃、衣物、金属等物品精细化二次分拣和全品类回收。分拣处理中心应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
2.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提升可回收垃圾资源利用率。高值可回收物居民可自行通过市场行为售卖,也可按要求投放至可回收桶内,对部分经济价值相对较低且生产利用具有波动性的可回收物,各地政府要给予支持引导,应根据其收运成本及利润进行适当补贴促进其资源化。
3.进一步规范可回收物利用产业链。提升既有设施管理水平,严控二次污染,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产业链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转变。推广具有智能识别、自动计量、自动兑付等功能的智能回收设施,实现可回收物智能分类回收。
◎建立大件垃圾循环利用体系
“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大件垃圾收集点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逐步建立并完善大件垃圾回收、运输、处理体系。大件垃圾收集点由物业或居委会集中管理,定期定点投放,由环卫机构集中收集处理。
大件垃圾收集、运输与贮存管理过程,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应根据大件垃圾的种类分别交给专业单位进行拆解处理,大件垃圾的运输部门应对运输单位、车辆名称、牌号、大件垃圾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受纳场地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应取得受纳管理部门签发的回执,定期将登记资料和回执送交当地环卫部门查验。
◎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和处理
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并配备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全省预计新增有害垃圾分类收转运能力12.35吨/日。
建设要求:
1.完善有害垃圾收转运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建制镇及农村有害垃圾的收转运力度,推广密闭化收运,减少和避免有害垃圾收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路线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有害垃圾收转运新模式。
2.规范有害垃圾处置。各县(市、区)应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有害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交由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配套保障
◎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和试点示范
1.开展小型焚烧设施试点示范。人口稀疏、垃圾产生量少、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设施的地区,经技术评估论证后,可开展分散式、小型化焚烧处理设施试点示范,着力解决小型焚烧设施烟气达标排放和飞灰安全处置方面相关技术瓶颈。
2.飞灰处置技术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技术应用和飞灰深井贮存技术应用,推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飞灰技术开发,探索利用预处理后的飞灰烧结制陶粒、作为掺合料制作混凝土等技术的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
3.渗滤液及浓缩液处理技术试点示范。推动构建渗滤液多元化处理技术体系,重点加大对高效新工艺的技术攻关,改变传统单一膜分离处理工艺。对于浓缩液长期回流、回灌、积存的设施,积极开展蒸发、高级氧化等浓缩液处理工艺的试点示范。探索浓缩液残渣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的新路径。
4.焚烧炉渣资源化试点示范。推动焚烧炉渣用于建材骨料生产、路基填充材料、填埋场覆盖物等建材利用试点示范,鼓励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就地或就近建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设施,逐步推广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减少或避免焚烧炉渣进入填埋设施。
◎强化设施二次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1.补齐焚烧飞灰处置设施短板。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时要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
2.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处理规模、垃圾含水率等特性,配套建设相应能力的渗滤液处理设施。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渗滤液产生积存及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快补齐渗滤液处理能力缺口。
3.积极推动沼渣处置利用。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沼渣处置利用,积极建设厨余垃圾沼渣资源化利用设施。
◎鼓励生活垃圾协同处置
1.鼓励统筹规划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探索建设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农林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基地,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2.推动建设区域协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统筹协调,可与临近地区统筹规划建设跨区域处理设施,可跨区域建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处置设施协同处置体系。
◎完善全过程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2.推广第三方监管模式。
3.加快无害化等级评定及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