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领域普遍存在一个价格歧视现象:各地焚烧处理服务价格尽不相同,且相差悬殊,东南西北中如此,同一区域的不同地区也是如此,同一地区不同区(县)还是如此;这实际上是焚烧处理服务企业的“价格歧视”销售策略所致。焚烧处理服务领域的价格歧视现象值得重视。
焚烧处理企业以自身优势为基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当地销售价格,非此不卖,这就是价格歧视。为什么会出现价格歧视呢?
首先,企业要有自身优势,最关键的优势就是垄断,即使没有形成垄断,该企业也具有定价的能力。焚烧处理服务企业数量较少,主要市场为十余家企业占领,其他市场多为地方企业割据,这些企业容易通过结盟和官商勾结干扰招投标,破坏自由竞争。除垄断或定价能力优势外,企业还要具有价格柔性优势,有能力根据具体项目调整供应价格。
目前,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处理单价(指地方政府补贴,不含征地费和电力上网补贴)可控制在30元/吨~100元/吨的范围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标价断崖式下跌是归真还是恶搞?》),这给焚烧发电处理服务企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价格提供了可能性。
其次,焚烧处理服务市场较小,整个市场就只需要的焚烧处理服务设施屈指可数,让焚烧处理服务企业可以各个击破。经过20多年建设,目前全国仅建成投产650余座焚烧发电设施。处理能力65万吨/日左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与否取决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级激励政策。
目前全国建成投产的焚烧发电设施,虽然遍布30个省市自治区,但主要集中在华东和华南地区;可能建设运营焚烧发电设施的地区主要在一线城市(4个)、新一线城市(15个)、二线城市(30个)、三线城市(70个)和部分四线、五线城市,项目数量有限,目前建成投产的650余座已基本覆盖这些地区。如果挤掉国家电力上网补贴,有能力建设运营焚烧发电设施的市县已经不多。
各地经济社会发张水平存在差异。实际情况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这为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福的价格歧视提供了客观需求。一线和新一线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焚烧发电处理服务价格可以较高,三、四线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焚烧处理服务价格也相应较低,实际操作确实如此。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服务项目具备价格歧视条件,更具备企业主体实施价格歧视的动力。虽然价格歧视不会减少甚至还有利于提高垃圾处理量(不减少社会福利),但会损失各地的利益。
既然能够实施价格歧视,不禁要问,为什么不在各地都实行最低价格呢;换言之,譬如说如果在三、四线城市处理费可以70元/吨,那为什么在一线城市要处理费高达150元/吨以上呢,这一方面损失了一线城市(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三、四线城市的处理费是否是最低价也是值得质疑的。
因地制宜不是实施价格歧视的理由,因地制宜不能掩盖价格歧视的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