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1年4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fuping@jiangxi.gov.cn。
附件:《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司法厅
2021年3月9日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等,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分类标准】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包含: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含:灯管(日光灯、节能灯)、家用化学品、电池(镉镍、氧化汞)、温度计、血压计、药品、生活用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含: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物。
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生活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本款规定的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运输和处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活动。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的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源头减量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科技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人员保障】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卫生保健和技能培训,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维护合法权益。
第八条【产生者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利用和处理企业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生活垃圾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理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