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发展改革委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制定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综合执法局,台州湾新区园林市政环卫服务中心:
为加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推进收费方式改革,促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实施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台州市区(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所有街道及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餐厨垃圾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机制及标准
(一)根据生活垃圾“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改革和完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超量加价和差别化收费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源头减量。
(二)市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定额收费,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台州湾新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三)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对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未按照分类标准分别投放的单位或个人,执收单位可在征收费用基础上加收20%的二次分类分拣费用。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非居民生活垃圾基准量管理和计量管理等),由市综合执法局另行发布。
(五)对市区持有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的低保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六)今后若上级有新规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29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台州市物业行业协会,各县(市)发改局、综合执法局,各垃圾处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