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提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实行绿色办公,使用可循环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餐具等用品。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推行绿色办公。
第二十九条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工作,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等级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六条 在申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时,申报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和实施情况列入申报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损坏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安排的垃圾分类社会志愿服务,志愿服务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经转运站转运未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三条 处置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擅自停止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日喀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9月17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各县及县级以上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