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负责部门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卫生填埋、厨余垃圾处置等分类处置场所。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生活垃圾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未配套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音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主管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农牧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场所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积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原址重建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易地安排建设,建设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且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各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车站、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公园、林卡、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地块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及湖泊,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八)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责任人。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设置规范,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容器内,厨余垃圾应当先滤去水分,再进行投放。
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应当联系再生资源回收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进行收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