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日喀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即湿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其他垃圾(即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市宣传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目标绩效考核范畴,作为年度考核任务。
市发改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市教育部门负责编制幼儿园、小学、中学版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读本,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开展学校、家庭、社会互相实践的活动,组织全市所有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实施校园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
市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确定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规模、技术工艺、选址及建设,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卫健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创建考核、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健康教育宣传范围;督促、监督我市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严防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站点)做好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团市委负责组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团队和开展志愿者服务进校园、进社区、进寺庙活动,引导、协助群众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业务知识学习,组织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开展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