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法监督
(一)水陆运输执法。做好建筑垃圾水、陆运输安全监管和车船管理。充分应用智慧监管平台、智能监控、车辆限速器、限载器、车辆GPS、船舶AIS运行轨迹等科技手段,整治建筑渣土泥浆车(船)在运输过程中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要求处置、偷倒乱倒、车容不洁、滴撒漏、闯禁、闯红灯、超限、超载、超速、遮挡污损号牌以及运输船舶妨害通航环境秩序等行业乱象。
(二)联动执法协作。建立案件查处抄告制,及时梳理造成重大事故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船舶、中转码头等有关信息,并抄告相关部门做好“两法衔接”,从重查处。依法倒查违法源头,针对污染严重、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案件要做好案件情节评估,将相关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加大后场处置倒卖计划票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在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处置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单位因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船违法违规收到温州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平台提示信息,应及时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渣土泥浆运输车辆,由公安交管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责任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教育整顿。
六、资源化利用
(一)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建设单位要结合施工场地地形地貌、室外地面标高、绿化覆土厚度等合理设计施工方案,缩减土方开挖数量,优先采用自身工程渣土作为回填材料。各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分布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通过租赁的方式,在2020年底前各完成2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积极引进相关企业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引导现有新墙材企业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力度,在近三年实现建筑垃圾精细化利用率逐年递增3%的目标。
(二)制定扶持政策。按照温政发〔2020〕13号文件有关规定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废弃物循环化绿色改造项目补助支持范围。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经信、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市配套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加大优惠力度,形成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积极培育和壮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技术导则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有序推动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
七、职责分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负责市区建筑渣土泥浆跨区域消纳核准和审批手续的办理;完善建筑渣土泥浆车运企业准入制度;对建筑垃圾陆路运输中车辆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要求处置、车容不洁、滴撒漏、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局:对建筑工地施行源头管控,实行标化管理;对建设工地泥浆渣土外运、泥浆固化等实行规范管理;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建筑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转运码头监管;负责现有码头装卸工艺技改、码头改扩建的监督指导;承担市区公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超限运输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查处闯禁、闯红灯、超载、超速和遮挡污损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建筑垃圾车辆和人员;做好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市场准入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行使建筑垃圾非法围填海、非法占有海域行政执法(待执法事项委托后,负责监督委托事项的实施);为各地建筑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提供政策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物海洋倾倒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海岛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待执法事项委托后,负责监督委托事项的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委托后,根据委托事项行使建筑垃圾相关海上综合行政执法。
温州海事局:负责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船舶准入备案登记,对船舶实施现场监管,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规划、设置、管理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负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选址和项目落地,鼓励开拓异地消纳渠道。
八、其他
在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中,对敢于担当,为保障我市“大建大美”等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推进,而在秉公履职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单位或干部,予以适度保护。
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畅通信访渠道,设立专门投诉举报电话:
综合行政执法:96310
交通运输:88600128
公安交管:鹿城区:一大队:88551116、二大队:88690122
龙湾区:三大队:86351381
瓯海区(生态园):四大队:86287000
经开区:五大队:88568110
温州海事:88150000
农村农业(渔业):88298190
生态环境:88362963
自然资源和规划:88368000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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