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被列为我市2021年度地方立法制定项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地方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邮寄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曲江街道观潮路709号扬州市城市管理局,邮编225000。
2.联系电话:0514-87903033;传真:0514-87903030。
3.电子邮箱:yzcgjfgc@163.com。
4.征集时间:2021年1月5日至2月4日。
附件: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城乡统筹、法制保障、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党建引领、因地制宜、系统推进、市场运作、社会共治的方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其他垃圾,是指在垃圾分类中,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 各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各政府部门垃圾分类绩效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负责生活垃圾收费价格的审批。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垃圾分类舆论宣传工作,将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城市建设长效管理、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创建考核体系。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执行、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投放、收运、贮存、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机关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委、卫生健康、文广旅、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社区、行政村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及标准。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和宾馆、农副产品流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