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疏散型住户,每户居民需估算自家垃圾的日产量,并向垃圾处理公司租用相应数量的垃圾桶,同时根据垃圾桶的数量交纳垃圾处理费。每户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将分好类的垃圾桶推到自家门前,由垃圾处理公司上门收运。如果收运人员发现某个桶内垃圾没有进行分类或分类不正确,则有权拒绝收运该桶,同时会对该户居民贴条警告,令其重新分好类等待下次收运。
对于密集型住户,在居民和垃圾处理公司之间会有物业这一中间环节。物业需估算该公寓楼垃圾日产量,并向垃圾处理公司租用垃圾桶,缴纳处理费。同时将垃圾费按户均摊,向每户收取。物业会设置一处带锁的公用垃圾房,并给本公寓楼内每户居民配备一把公用钥匙,以避免非本公寓楼的居民将垃圾投放到该垃圾房内。垃圾处理公司定期上门收运,如果发现垃圾未分类或分类不正确,则有权拒绝收运,并对物业贴条警告。物业则会组织排查,找到罪魁祸首,并发出警告或增加他的物业管理费,严重者还会被赶出公寓。
为了节约垃圾收运成本,各类垃圾都有统一收运的时间。每年年初,垃圾处理公司会向居民发放本年度各类垃圾的清运时间表,如果居民错过了某次垃圾收运的时间或是某次因为分类不正确被垃圾处理公司拒收,则要再等一周甚至一个月才能轮到下一次收运。因此,居民为了避免垃圾堆积如山,也会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来。
1.5教育方面
德国人的环保意识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形成的。德国政府通过几十年的宣传教育才让人民意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性。德国人从幼儿园开始就接受垃圾分类的教育,大学里也有垃圾处理的相关课程或相关专业,同时还提供垃圾处理相关的培训项目,培养了大量的专业人士。此外,德国拥有诸如自然保护联合会、拯救未来环境基金会、青年环保联合会等上千个环保组织,从业人员多达200万,他们经常到全国各地进行宣传活动。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兼职,他们无偿为德国的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2.对我国垃圾分类工作的建议
我国的垃圾分类最早可追溯到1957年,当年7月12日的《北京日报》刊登了一篇名为《垃圾要分类收集》的文章,率先提出了“垃圾分类”的概念。尽管我国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几十年,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结合德国垃圾分类经验,本文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2.1完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垃圾分类需要以完善的法律为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未成体系,省级层面的法律还在逐步探索,城市层面的法律庞杂凌乱[5]。因此,应尽快的总结各地立法经验,研究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尽快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
2.2采取差异化的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理采用的是按户收费制度,这种制度在特定的阶段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①未考虑每户家庭垃圾日产量的差别,采取一刀切的收费方式,不利于垃圾源头的减量;②不管居民是否进行垃圾分类,均按照混合垃圾处理的方式收费,不利于垃圾分类。基于以上原因,垃圾处理费用按户收取的制度已经不合时宜。而随着今年6月21日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的出台,我们看到了我国在垃圾分类的收费制度上改革的趋势。
2.3利用现代科技助力垃圾分类
在如今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好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垃圾分类源头可溯、过程可控,做到分类设备智能化、过程管控数据化。另外,我们在大力提倡以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为主的社会化分类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以专业技术、专业设备、专业人员为主的专业化分类,通过先进的分选技术、尖端的分选设备、专业的人才来提高效率[6]。同时,我们还要做好分类处理设施的同步建设工作,加快各地危废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分拣及资源再生综合处理厂,以及大件垃圾处理厂建设工作,并积极引进国外更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
2.4做好垃圾分类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我国绝大部分城市或地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实际上刚刚开始,在开展垃圾分类的过程中,我们要做好各个阶段管理工作:在起步阶段,应该努力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积极发挥社区督导员、志愿者、物业保洁员的宣传作用,让居民知道为什么要分、要怎么分,并让居民愿意分;在推广阶段,要做好示范引领。做好试点小区或单位的带头作用,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正确率,并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在铺开阶段,要重点抓盲区。针对无物业小区、农贸市场、民营企业等盲区,可采取辖区属地管理责任制、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制,全面抓好盲区地带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在提升阶段,要做好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禁止混装混运,并完善后端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在巩固阶段,要严抓考评执法工作。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采用第三方考核机制。
2.5重视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垃圾分类必须重视宣传教育。社会各界要有组织的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全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要让垃圾分类走进课本、走向课堂,从小做好全民垃圾分类教育。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覆盖到各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