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程序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初步安排如下:
(1)在委托单位确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以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一次信息公开。
(2)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收集公众主动提出的意见。公众对该项目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在了解公告内容后,将意见以写信、发邮件、打电话等形式及时反映给委托单位或环评单位。
(3)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以信息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二次信息公开。
(4)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公众意见汇总分析,并进行信息反馈。本项目拟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本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点的公众、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及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专家等进行调查。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环评报告受理、审查前和审查后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参与将贯穿于在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要求,广泛征询公众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征求的公众意见主要事项如下:
1、您对项目区周边环境现状的看法?
2、您对本项目的了解程度。
3、对于该项目建设对当地环境污染的影响您能否接受?
4、对于本项目的实施,您最关心的环境问题是哪方面的?认为采取什么措施可以有效的缓解污染?
5、您认为本项目的实施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吗?
6、您是否支持本项目的实施?如持反对意见,请说明原因。
7、其他意见和建议。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平等、广泛、主动的原则,采用公开发布工程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及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出您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及建议。本次公示期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