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是指采用卫生填埋、焚烧等方式集中处置生活垃圾的设施,以及大型转运、渗滤液处理、飞灰填埋等配套处理设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