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七)农村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的数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暂存生活垃圾;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
(六)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八)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点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至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不能处置的,及时移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点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