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排放管理
第七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建筑垃圾产生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关部门核发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时间、地点、数量以及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运输合同和消纳合同:主要包括运输企业名称、运输车辆信息、运输路线、运输时间以及消纳企业、消纳地点、消纳方式等。
申请单位完整提交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3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第八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在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数字城管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监控设备安装需符合相关规定,视频影像资料保存3个月以上。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严禁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
第十条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在10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完毕48小时以内应当清理遗留的建筑垃圾并运至消纳场所。
沿街门面、居民住宅等装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统一清运。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制度。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持相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等;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核载质量达到200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能够接入数字化城管平台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系统;符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由城管、交通、交警、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六)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识、编号、举报热线、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安装车顶标识灯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