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投放。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制定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具体方案,引导公众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为责任人;
(六)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第十九条(工作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三)依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五)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八)对责任区内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进行分拣。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识、颜色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投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告的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同类别的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堆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也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卫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