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六盘水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六盘水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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