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七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按程序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监督系统,安排专人维护。
(四)对工地内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配置扬尘监测及降尘设备并有效运行。
(五)配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备,确保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并做好泥浆、污水、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建筑垃圾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完毕,并做好清运信息登记保存工作;无法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所,并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部门预审,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申请办理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
(二)企业自有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工商营业执照。
(四)与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与具有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六)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车辆符合《六盘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试行)》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上载明的时间、路线和时段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依法依规建设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管理平台,统一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已建成运行的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管理平台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