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盘水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代章)
2018年9月6日
六盘水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盘水市城市建成区区域内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六盘水市城市建成区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特区、区和钟山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报经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终审。初审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行业指导、资源化利用、无害化消纳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运输与处置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申请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
(二)与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与具有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的单位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