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发包方与承包方新签订的环卫保洁项目应按本《意见》所明确的环卫用工成本价位执行。
七、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劳动管理、城市管理、工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有拒绝检查,谎报、瞒报现象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区财政部门环卫保洁项目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的执行过程和环卫预算指标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环卫保洁项目的招标管理以及项目执行进行监管。
(三)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履行环卫保洁安全生产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及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工会负责依法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环卫行业协会负责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制定并实施行规行约,推进环卫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商解决企业劳资纠纷。
(七)环卫保洁项目发包方(业主单位)应将本《意见》所明确的内容和规定,在发包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合同等文书中加以列明并严格执行。
(八)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执行。
八、有效期限
本《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