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线环卫管理人员;
4.其他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
五、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环卫行业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环卫工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环卫工人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根据环卫工人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环卫工人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环卫工人累计(含自就业以来在不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执行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位
(一)各区环卫项目应将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作为用工概算、结算、调解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在招标过程中应根据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科学衡量用工报价合理性。
(二)环卫用工成本指导价包括基础工资、环卫岗位津贴、环卫工人工龄工资、高温津贴、加班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环卫工人节慰问金、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费用七个部分,其他项目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区要贯彻落实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得擅自突破标准发放各种补助。属全市性重大活动保障的补助,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核准后方可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依据本《意见》,在环卫工人求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结合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等因素,采取与环卫工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用工机制。
(五)鼓励环卫保洁企业在环卫作业中加大设备投入,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清扫率,因此而造成环卫工人用工成本减少的,由项目发包方进行核定。
(六)原有合同期未满的环卫保洁项目,发包方应与承包方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内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由发包方按照原有的资金渠道申请追加经费后,按新规定足额发放环卫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