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环卫工人参加环卫工作的年限计算方式
以环卫工人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为起点,按照环卫工人的实际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视同一年工作年限;不足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环卫工人可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工作证等足以证明与环卫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
3. 环卫工人工龄工资分档标准
根据参加环卫工作的时间长短,分档计算。新入职环卫工人工龄工资基数为每个月30元,其后环卫工人累计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每个月增加30元,以此类推。环卫工人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5年及15年以上的,工龄工资固定为每月450元,不再递增。用工单位财政预算在测算人工成本时,按照人均10年工龄计算,即每人每月工龄工资为300元。
4. 环卫工人工龄工资计算和执行时间
(一)环卫工人工龄工资发放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执行,之后每年1月份工资发放前调整当年的工龄工资。新入职环卫工人工龄工资从下一年度开始发放。
(四)高温津贴标准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粤人社发〔2012〕118号文的要求,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五)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卫行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国家法定节日和环卫工人节慰问金标准
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为民造福的公益事业,具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性质。为关爱、慰问环卫工人,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环卫工人节每人发放慰问金各不低于300元。
慰问金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执行。
(七)缴交社会保险费用标准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和缴费比例执行,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