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向社会招投标确定投资人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项目,投资人中标并签订协议书后,应将中标确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中标处置价格),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我局备案,作为核算该项目有关定价方案的依据。
(四)2010年1月1日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置项目,其处置价格的制定、调整以及招投标上限的确定,各地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六、垃圾焚烧发电厂应逐日计量垃圾焚烧数量,逐日记录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建立统计台帐,保存原始记录,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水排放、废气排放超标或未妥善处置垃圾焚烧产生飞灰的,扣减上网电价补贴和调低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其他燃料发电,发电消耗热量中其他燃料比例超过20%的,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其多收的发电收入应予清退。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