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征收,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3﹞29号)到期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