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市环卫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草案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办法既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8年9月30日前,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请在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537-4498347
收信地址:曲阜市春秋路1号
电子信箱:qffzb@163.com
曲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包括时庄街道、书院街道、小雪街道、防山镇、陵城镇和息陬镇所属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征收或委托代征工作。
市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属财政拨款且有非税收入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征收。
(二)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处理处费由小区物业公司按户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