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
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的降低,是一项系统整治工程,同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自然状况、当地工业结构、当地经济总量和发展水平、当期治理成本承受能力等等。在海南,至少在目前,由于占据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优势(常年多风多雨、空气流动性好、扩散条件非常有利、四面临海)、高污染企业较少、而且未来的工业结构也不会大规模引入高耗能高污染工业,那么初步预期即使在未来的几十年内,由于用电量增加而引起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增加量,海南自然环境具备确定的包容能力、承受能力和扩散能力,正是因为这些能力的稳定存在,海南大气环境质量不会有明显的下降,至少仍能维持目前的“优、良”状态,这一点判断我们可从近三年海南省空气质量变化得到佐证:海南省空气质量PM2.5:2015年21微克/立方米,2016年18微克/立方米,2017年约束性指标21微克/立方米,即:近三年来,海南GDP逐年增加、全社会用电量逐年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但仅从PM2.5实际情况来看:海南省的空气质量并没有明显下降。
四、建议
(1)海南省自然条件优越,大气扩散条件优越,台风、雨水“刷洗功能”频繁而强劲,这是“老天爷”赋予海南岛长期稳定的大气环境治理功效,这个功效不能忽略,更不能低估,甚至远远超过人为治理所付出的有限而巨大经济成本;
(2)海南工业结构不像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那样密集而高耗能、高污染,而且政府财务收入有限,如何把有限的纳税人税收花在真正需要治理的领域,例如生活垃圾尽快减量化措施、污废水治理领域、偷排偷放行为,并能取得明显效果,才是环境治理的主要方向。
(3)勿庸讳言,海南省整体工业水平和经济总量与全国相比,较为落后,在这样落后状态下,仅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而言,加强现有国标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已经显得难能可贵,反之,如果把精力放在大幅提高垃圾发电板块地方标准方面,收到的效果将微乎其微,而且并没有达到总量减少效果,而政府为此付出的财务支出却无比巨大。
(4)海南省提出的地方标准部分提升值与发达国家欧盟标准、国家“2+26”城市特别排放限值对比如下:
垃圾电厂烟气排放海南拟实施地标、欧盟标准、火电特别排放限值对比

从上表看出:发达国家、中国特别排放限值“2+26”城市,其经济总量远远超过海南省,而且大气扩散条件不见得比海南更有利,但其执行的排放限值均大于海南省拟实施的地方排放限值,所以,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匹配度而言,海南省如果出台这样的标准,相当冒进,建议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