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针对问题提出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
建议各地加强监管执法,倒逼企业强化环保主体责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大数据监测和监管频次和力度,对违法超标行为进行曝光,并给予严厉处罚。
(二)加大对规模较小、未达额定规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监管。
这类焚烧厂单位成本较高、收益较低,建议给予重点关注,加大监管频次,对于违约情况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中标企业恶意违约或不能履约的情况,依照特许经营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或行政处罚,必要时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三)严格执行国家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建设和污染物控制的标准要求。
重点支持大中型炉排炉焚烧发电厂的建设,对现有不能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早期建设的中小型焚烧发电厂和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厂进行限期整改,对改造后仍无望达标的建议关停。
(四)加快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在线监控体系。
尽早实现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全覆盖,监控数据直接与国家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将炉膛温度、CO浓度等要素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当炉膛温度低于850度和CO浓度超标时,要求企业对二噁英指标开展自行监测,自证守法。
(五)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污染排放信息公开。
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搭建统一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污染排放信息发布平台,规范信息发布内容,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
(六)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制定垃圾焚烧企业运行和环保绩效评价标准,定期组织第三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以此督促企业诚信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