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理点,或者擅自改变处理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滴漏、撒落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处理单位责任)
处理单位在处理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处理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环境措施,造成二次污染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规定定时将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检测结果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停业、歇业责任)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该提前6个月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工作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理工作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禁止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或者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分别由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卫生环境,我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认真研究,反复推敲,起草了《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东莞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现已过期。一年来该办法作为餐厨垃圾管理的法规性、纲领性文件,对规范和指导我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起到了探索性的作用。随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开展,市委市政府和广大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要求逐渐提升。2014年8月,我市正式入选成为国家第四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为顺利开展试点城市工作,我局加快《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修订,保障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
(三)《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01月01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提出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理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餐厨废弃物收运范围、服务标准、监管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二)明确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了我市申请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申领的服务许可和具备的条件;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