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农贸市场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废弃物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及处理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定期将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情况上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市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饮服务环节是否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和餐余垃圾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工业产品(非食品类)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单位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过程中,发现属于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相关义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工作。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是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收运、处置所发生的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政策制定。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的服务费单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与委托者协议定价。
第八条(行业规范)
餐饮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行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二章 排放收运处理管理
第九条(经营模式)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服务区域,授权于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经营。
经授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
第十条(特许经营协议)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授权,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理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餐厨废弃物收运范围、服务标准、监管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东莞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