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争端解决办法
由于合同期长,PPP项目出现争端难以避免,英国的《PFI合同规范化第四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风险分担及合同管理(Risk Allocation and Contractual Issues 2001)》列出了争端解决的三个阶段:相互协商→专家建议(或者第三方协调)→法律仲裁或宣判[11] [15]。香港在《公私合营项目PPP指南2008》中也对争端解决提出了包括基准评价、协调商议、专家决议、调解、法律宣判、法律仲裁和诉讼等方法[16]。
值得进一步注意的是,在英国、澳大利亚、香港,PPP项目争端是可以仲裁的,政府与私营机构是平等的主体,按商业争端进行处理 。但是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16]。PPP项目不仅有行政机关的参与,满足《仲裁法》的消极条件,同时也有PPP特许经营权合同,满足《仲裁法》的积极条件,导致PPP项目在中国能否仲裁仍然存在争议。[15]
4. 对我国PPP制度建设的主要建议
PPP模式作为有效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途径,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可和应用,而其中合理的法律、规章、政策和指南等是PPP模式能够成功运用的关键,而我国现行的PPP政府机构设置、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的建立尚处于初步阶段,仍存在很大的不足。
具体来说,1)法律层面,应加快我国PPP法的立法工作,明确PPP模式的应用范围和评估方法、PPP合同的性质和争议处理的途径、完善私营机构的招标方法等。2)政府机构设置方面,应由国务院或授权发改委或财政部对PPP项目进行专属管理,负责制定与之相关的政策,在此部门下设立PPP中心,包括负责PPP项目招标、预算管理、审计、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小组,借助现有行业部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如交通、环保等)的技术咨询机构,满足PPP模式在各行各业的应用需求。3)项目评估方面,应该提出物有所值的概念和定量计算物有所值的方法,为PPP项目的筛选和排序提供可靠依据,并建立标准化的流程。4)合同管理方面,应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对包括通货膨胀在内的风险制定评估方法及动态应对措施,对知识产权和政府公正性等制定规定。5)监管方面,应出台全国性监管方面的专门政策,明确监管主体和流程,提出专门针对PPP模式的市场准入措施,借助现有行业部委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进行监管,包括公众参与决策与监管。6)争端处理方面,应该出台完善争端处理的方法及步骤的政策,以及出台对《仲裁法》中关于PPP项目的矛盾定义方面的法律解释。
6. 参考文献
[1] H M Treasury. PFI: Meetingthe Investment Challenge [M]. 1 Horse Guards Road, London: HM Treasury PublicEnquiry Unit, 2003
[2] H M Treasury. PFI:Strengthening Long-term Partnerships [M]. 1 Horse Guards Road, London:Correspondence and Enquiry Unit, 2006
[3] H M Treasury. InfrastructureProcurement: Delivering Long-term Value [M]. 1 Horse Guards Road, London:Correspondence and Enquiry Unit, 2008
[4] Partnership Victoria. PublicDisclosure Policy [M]. Treasury Place Melbourne, Victoria 3002 Australia:Partnership Victoria, 2007
[5] 陈坤龙. 我国地方政府PPP项目指南框架构建研究[D]. 重庆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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