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管理,有效解决废弃食用油脂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和厨余垃圾。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残渣、油水混合物;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交运。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环节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支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对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依法从事餐厨垃圾收集、存放、交运,或将餐厨垃圾作为原料制作食品,经查证属实符合《成都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存放餐厨垃圾的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并设置废弃食用油脂存放容器。
第八条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存放容器应当有明显标识,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交运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具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签订的协议复印件,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运。
第十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给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具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或个人,并与处理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禽畜养殖者的,还应当索取禽畜养殖者个人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索取禽畜养殖者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台帐制度及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交运和收运人员签名、日期和时间等,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用油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采购、使用的食用油食品安全,杜绝废弃食用油脂回流餐桌。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栏)等,将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数量、去向、交运和收运人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公示其采购的食用油来源、日期、品名、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台账和食用油进货验收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