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电子废弃物的处理费用将以发票清单形式开给废旧电器登记(EAR)基金会,EAR根据产品市场份额确定每个生产商/进口商应分担的费用并向其开出费用发票。
EAR体系采取事后收费模式,在生产商/进口商环节收取,由EAR负责电子废弃物处理费用的统一收集和支付,生产商/进口商根据每一类产品的现有市场份额分担实际发生的电子废弃物处理费用。对于新的电子废弃物,该个别生产商可以要求EAR计算其相应的承担费用。
市政当局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免费收集家用电子废弃物,收集费用由市政当局承担;运输、处理费用由生产商/进口商承担,生产商/进口商也可指定自己的合约运输公司和处理公司。
在德国EAR体系下,生产商执行回收处理的衍生费用有:注册费、资金担保费用、运输费、处理费等4大项,此外还有EAR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其中最大的成本应是电子废弃物的物流运输费用和处理费两项。据德国西门子公司估算,生产者负担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成本构成如下:管理费用20%,运输费用50%,注册费用5%,处理费用25%。
美国
目前,美国尚无全国性的征收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费用的法规,但美国的一些州各自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征收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费。
加州实行了强制性的回收法规,确定了消费者购买时的付费机制,从2004年7月1日起消费者在购买新的电脑或电视机时,要交纳每件6~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环保组织和地方政府希望这笔回收费能用来帮助安全处理居民家中的电子废弃物。
在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长期以来,填埋和焚烧因为成本低而成为包括废家电在内的许多废弃物的主要处理方式,故两州决定通过立法征收填埋和焚烧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上涨,以促进有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这样大大增加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吸引力。
加州的费用机制采取可见的预收费形式,在零售商环节向消费者收取,然后由零售商转交给加州的税收署(BOE),经税收署收集的费用将存入“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专用账户”,由加州政府进行管理,用于支付政府授权的收集商和处理商费用、宣传及管理成本。在费用的拨付上,收集商、处理商向废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成为政府授权机构后,才能申请支付相关费用。其中收集商由授权处理商支付相关收集费用,并获得0.20美元/磅的收集保证金;授权处理商则由废物管理委员会按照0.48美元/磅的标准支付相关处理费用。
与加州不同的是,缅因州规定,由生产商承担指定电子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费用,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其费用机制是采取处理时收费模式,在生产商环节收取,为不可见收费。
日本
日本实行的是消费者废弃时进行付费的机制,由消费者在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四种家电时承担处理费用。其回收处理费的制定和管理交由日本家用电器协会成立的家电回收利用中心负责,该费用主要用于废家电的收集和回收利用。目前日本国内有两个回收处理组织,一组包括松下、东芝等13个公司,共设190个回收点和24个回收利用厂;另一组包括日立、三菱电机等18个公司,共设190个回收点和14个回收利用厂。
结束语
以欧盟成员国为主的欧洲国家在电子废弃物回收立法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电子废弃物立法管辖的范围越来越广,“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EPR)”也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到了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当中。各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组织模式大致相仿,在政府的协调和管理下,或由生产者单独承担本企业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或由若干生产者组成联合体,成立非赢利性的回收管理组织,负责全国或部分地区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在这两种模式中,后者即由众多生产者组成联合体、将生产者单独履行EPR转变为集体履行EPR的模式,有利于提高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效率,降低各生产厂家的运行和管理成本,体现规模经济和效益,便于信息共享,因而更为普遍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