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电子工业的高速发展,电子废弃物污染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主要包括各种使用后废弃的电脑、通信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电子电器产品。电冰箱和空调器的制冷剂氯氟烃CFCs和保温层中的发泡剂氢氯氟烃HCFCs都属于损耗臭氧层物质(ODS),废弃电视机和电脑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来自阴极射线管(CRT)、印刷线路板(PWB)和塑料制件。阴极射线管和印刷线路板中所含的铅、铬、镉、汞等金属对环境和人类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电视机和电脑中还有砷、溴化阻燃剂、聚氯乙烯和其他有害物质,而电子废弃物中也蕴藏着大量的资源。丹麦技术大学的研究结果显示:1t随意搜集的电子板卡中含有大约272.16kg塑料、129.73kg铜、0.45kg黄金、40.82kg铁、29.48kg铅、19.96kg镍、9.98kg锑。
近年来,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问题已引起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为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并通过制定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机制来推动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市场化、企业化运作,以达到高效、无污染利用废旧资源的目的。
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立法
欧盟
《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于2002年10月11日获得批准,并于2003年2月13日生效。生效当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颁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这两项强制性技术法规,并于2004年8月13日正式实行。
《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共包含19个条款和4个附则,以成员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为参考。该法对于电子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处理、生产商、分销商等13个概念作了严格的名词定义,明确了各个相关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了详细的管理与回收处理措施和目标。《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采用了“生产商延伸责任制”(EPR),即以“污染者负责原则”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替代原则”为基础,由生产者负责废旧家电回收、解体、处理,立法意图是使生产商对电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都承担责任。具体的管理措施主要表现为生产商、经销商的回收责任,以及自2005年8月31日起,生产商将至少对电子废弃物的生产、处理、回收和无污染处置进行付费;对2005年8月31日之后销售的产品,生产商仅对自己产品所形成的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费用负责,对2005年8月31日之前的产品,所有生产商按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分担费用。
《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要求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电气和电子产品,并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上加贴回收标识。该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很广,包括10大类、近20万种,几乎涵盖了当今所有电子电器产品。指令规定了分类回收制度,即将电子废弃物单独收集,不让其进入城市垃圾系统;并要求成员国保证生产商或能代表他们的第三方在符合欧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先进的处理、再生和循环技术建立电子废弃物处理系统,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中的特殊材料,指令还要求有选择性的处理。
《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要求2006年7月I日以后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这一指令的目的是限制在电子电器产品中使用对人类健康有害和不利于电子废弃物以环保方法再生和处理的物质,涉及的范围是WEEE指令中除医疗设备类、监控仪器类的8种产品。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国,同时也是电子垃圾的最大制造国。而美国却没有专项法规支持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并且在立法方面落后于欧盟。从2002年开始,美国针对废弃家电的回收利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例如对从事回收家电产品中制冷剂的人员资格、使用的设备以及回收比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实施采购优先政策来推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美国在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立法方面主要由所属各州负责。
加州率先通过了电子垃圾法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对在加州销售的所有视频显示设备的废弃物的管理和回收做出了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控制对象包括:阴极射线管(CRT)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电脑液晶显示器、等离子电视机和液晶电视机。美国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主管部门是加州整合废物管理委员会(CIWMB)。
2006年1月,缅因州正式实施《有害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家用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实行强制回收。生产商在收到电子废弃物回收商发票清单的90天内,必须向其支付法律允许的费用。回收商应同时提供视频显示设备收集数量以及处理再利用成本等记录,后者由处理商提供。该州目前正在修订“法律允许”费用的定义,使其更为明确,并将对回收商的资质予以认定和授权。此外,缅因州还将回收处理的运行管理职能,从政府部门转为交由第三方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