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流动摊贩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管理者的难题。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因此,探寻总结流动摊贩的演变、价值,探讨分析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探索创新流动摊贩监管的方式,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流动摊贩的演变和价值分析
流动摊贩,通常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商贩。一般说来,这些商贩经营规模较小,或独自经商,或两三人结伴;流动性较强,相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而言,流动摊贩属于流商;多在公共空间从事经营,他们以肩挑负贩、活动摊架或各种车辆贩卖、修理物品。流动摊贩以经营小商品为主,少数进行小修理,贩卖的商品包括小百货、水果蔬菜、熟食等。
流动摊贩,自古有之,所谓“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历史悠久。解放后,新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流动摊贩,他们入乡进村,走街串巷,卖货修理,方便了群众,活跃了经济。“文革”前后,流动摊贩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一割再割。不过,“资本主义尾巴”从来就没有割干净过。改革开放以后,流动摊贩大量涌现,解决了一部分人就业和生存的问题。
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摊贩起源于商品经济的萌芽阶段,繁荣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范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阶段。可以说,摊贩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从市场发育阶段来看,摊贩是市场形成的原始体现。
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摊贩的价值不仅在于,摊贩属非正规就业的重要途径,能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摊贩的存在便利了收入较低人群,满足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消费需求。摊贩的价值还在于,摊贩能弥补城市基本功能的缺失、降低城市中的生活成本,摊贩还可能是企业家形成的“孵化器”,还能丰富城市文化。当然摊贩尤其是流动摊贩也存在食品不够卫生、有假冒伪劣商品、影响市容秩序、破坏城市形象等弊端。
从流动摊贩的经济意义、发展历史以及国内外对于流动摊贩的治理模式来看,学界和政府对摊贩的态度大多经历了从排斥、取缔到认同、疏导的过程,但是不同国家又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各不相同的措施。可以说,流动摊贩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我国存在。
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摊贩管理的法律十分健全。除了中央、省(州)一级的道路、交通类的一般性法律,美国纽约专门制定了《纽约市摊贩管理条例》和《摊贩保护第一修正案》,加拿大多伦多在《多伦多市政法案》中有专门一章规范街头摊贩。上述地方性法规对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商贩获得营业许可条件、许可的营业项目、营业时间、营业地点、摊位结构、食品卫生要求及操作规范、相关责任与义务、收费与处罚依据等方面,都有十分细致和明确的规范。显然,在这些国家,流动商贩活动获得特别许可,经营才是合法的,否则,便是违法的。
亚洲发达国家没有关于摊贩管理的专门法律,而是通过关于食品卫生、道路等法规来规范的。如日本主要按照《食品卫生法》,《道路交通法》和《道路法》来执行。新加坡主要按照《环境公共卫生法令》来实施管理。这些法规虽然没有欧美发达国家明晰,但是对摊贩管理非常细化并且严格实施,保证了管理效果。新加坡是亚洲对摊贩管理较严、也是比较成功的国家,在新加坡,拿到摊贩牌照方能在街头摆摊设点。该国环境署(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下属的小贩局(Hawkers Department)负责管理各种摊贩。因此,在这些国家,流动摊贩取得合法手续才能经营,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管理摊贩的法律不够健全。墨西哥城经过几年频繁的取缔摊贩活动以后,改变原有的一味取缔的态度而倾向于允许摊贩合法化存在。印度通过修正、制定、撤销和执行适当的法律并在城市区域开发规划中提供合法的摆摊区域,从而赋予摊贩合法地位,提出登记制度,废除许可证制度,减少过去对于摊贩的各种有关许可、流动性的限制。这些国家要求流动摊贩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经营,不然就要受到处理。
港台关于摊贩的法规比较完善,管理也比较严格。香港制定了《小贩规例》,规定流动摊贩必须持有政府授予的牌照,才可以经营。台湾的摊贩管理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涉及到摊贩的范围、有权摆摊的人群定位、经营必须遵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规则、违章后的惩罚。《台湾省摊贩管理规则》明确规定,流动摊贩必须经过主管机关许可、在指定地区活动。台北市也制定了专门的、比较成熟的摊贩管理法律。在港台,流动摊贩是合法的,摊贩资格的限制有严有松。申请设摊资格均以获得本地户籍或居住权为限,对外来人口并不开放,从这方面来说是严格的。在台北,摊贩并不需要个别申请摊贩资格,摊贩只要符合摊贩集中区的规定,即可在集中区内开业,且并不需要完全固定在某一个集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