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二:法规体系针对性和操作性强
新加坡不仅法规体系周密详尽,而且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条文内容祥尽且具体,执法程序环环相扣,少有疏漏和不到位之处。以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为例,该法共有上万条款,规定得非常具体,而且可操作性强。对街道清洁、垃圾和粪便、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商贩、有害废物、下水管道等方面的管理都作了具体而祥尽的规定。
特点三:执法严格,处罚严厉
新加坡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大量采用罚款处罚措施,罚款范围广、名目繁多,数额大,执法严,足以使受罚者不敢再犯,如对于随地吐痰者,初犯罚款150新元;对于没有提供合适的垃圾桶或妥当包裹垃圾者,初犯罚款100新元;对于非法丢弃建筑垃圾的,可以最高处以罚款50000新元和监禁12个月,而且车辆将被充公;对乱扔垃圾者,初犯时罚款200新元,重犯时,要除以劳役3-12小时,责令他们穿上标有“我是垃圾虫”字样的特制服装,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般人流量大的地段)打扫公共卫生,一次至少3小时以上。新加坡国家环境局有1000人(其中500人为聘用人员)从事各类环境执法,为提高执法效率,执法人员利用移动系统现场查询违法记录和开罚单,此外,在交通要道、地铁、组屋区、公共场所安装很多电子监控探头,记录违法行为,如对垃圾清扫车和运输车进行实时、全程监控,掌握运作情况。由于法规严密,执法公正无私,在环卫执法中(包括其它方面)几乎碰不到什么钉子户,违规现象很少发生。经过数年如一日的长期坚持,使全民养成了爱护环境卫生的习惯。为高水准的环卫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特点四:执法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警察协同机制
环卫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如遇到不配合者,可传呼警察来强制执行,警察随呼随到。如对于取缔非法小贩时,每4名环境稽察人员配备1名警察,稽察人员在执法时如遇到不配合者,可传呼警察来强制执行;警察对违反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人,有义务进行处罚或予以逮捕,移送法庭进行判决。警察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不仅对违法者产生强大威慑力,而且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也节约了执法成本。
深圳环卫法律法规及执法措施
一、深圳环卫法律法规及执法措施概述
1、深圳环卫法律法规
1993年11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9年,在该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于同年6月30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1999年8月1日实施。该《条例》在环境卫生方面增加了辖区管理责任制、城市垃圾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原则、实行垃圾袋装分类收集、构建环卫监察网络等方面的内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深圳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成为全市环卫管理的总指针和大前提,对深圳市整体环卫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标志着深圳的环卫立法工作由此开始一个新的起点。
为规范余泥渣土排放行为,加强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市环卫处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于1993年8月29日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月14日,深圳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原制定的《暂行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市、区域泥渣土管理职能,使深圳市的余泥渣土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全市乱倒余泥渣土和路面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强化了市区政府的余泥渣土管理力度,扭转了余泥渣土管理的被动局面。
2003年和2004年分别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2009年《关于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均由市政府正式发布。2009年出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办法》等,现正修改完善《深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公厕管理办法》。
以上述法规、规章为先导,一大批环卫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也随之出台,如“门前三包”管理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关于完善环卫市场机制提升城市清洁水平的意见》等,深圳市的环卫管理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2、深圳环卫规范标准
1994年,编制了《深圳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1997年9月通过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审查,1998年4月在市政府二届九十六次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该《规划》,根据深规土函1998[174]号文件精神,1998年对该《规划》进行了修编,历经2年的修编,于2000年10月通过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技术委员会的审查,形成了目前《规划》(1996——2010)(修编)。目前又对该《规划》(1996——2010)(修编)进行再次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