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成本,包括代收手续费;
6、街道办事处、社区垃圾收集、清扫、清运及环卫设施维护经费的适当补助。
7、退还减免对象资金。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根据每年的收入计划和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结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对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结算、批复竣工决算,并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用于与第十三条所列无关的支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三区政府应积极筹集资金专项用于环卫局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垃圾收集、清扫、清运及环卫设施维护。
四、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其它方式方法收取垃圾处理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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