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年3月2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06〕6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监管,保障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湘政发〔2002〕34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3〕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利息收入和项目融资、银行贷款。
第五条 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执收单位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政部门负责年初会同城管行政执法局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编制收支计划,并负责垃圾处理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二、征收管理
第六条 调整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邵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方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邵价服〔2009〕163号)执行。
第七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八条 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烈属、低保户、福利院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必须凭有效证件向社区申报,经市城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根据湘政发〔2005〕34号文件和湘价服〔2003〕150号文件精神,对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由执收单位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并将委托协议书送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作为代收手续费,征收任务完成较好的,年底再奖励代征单位1-2个百分点,实行以奖代补。除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一并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使用统一票据外,其余代收单位统一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财政专用票据。所有代收费用按季结算,代收手续费按季支付。
1.城区居民、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服务行业、个体生产经营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水费中一并征收。
2.旧房拆除、建筑物新建项目的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由市政务中心代征。
3.各种机动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代征。
4.自备水源使用者垃圾处理费由市用水办代征。
5.无水表的单位、经营门店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直接征收。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时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逾期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欠缴金额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追缴。
第十二条 单位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列入管理费和事业支出科目。
三、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垃圾处理场(厂)建设资本金;
2、垃圾处理场(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期贷款还本付息;
3、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维护费用;
4、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