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将市政公用设施列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范畴,并指出“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该规范规定了与不同规模的居住区相配套的公建指标,如居住区级(3万人~5万人,1万户~1.6万户)每千人至少应配备460m2~820m2的市政公用设施(含自行车存车处),每1000户~1500户设一处公共厕所,公厕宜设在人流集中处,每处用地规模至少60m2~100m2,建筑面积宜为30m2~60m2。
实际上,我国政府向来重视公共厕所的规划问题。在《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当时的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为建设部)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的要求,责成北京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并以部标准(编号为CJJ14-87)颁布,于1988年6月1日实施。总则中特别强调“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第二章《公共厕所的规划》第一条)。在城市的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等位置应规划规定数量的公共厕所(第二章《公共厕所的规划》第二条)。公共厕所在主要繁华街道中的间隔距离为300m~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区的间距宜小于300m,在一般街道的间距以750m~1000m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为100m~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m~500m(第二章《公共厕所的规划》第三条)。该标准甚至严格规定公共厕所外墙面3m以内的空地属于公共厕所用地,不准侵占(第二章《公共厕所的规划》第五条)。
一个处处为民提供便利、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城市才是真正美的城市。而要建设一个真正美丽的城市就必须从类似于公共厕所规划等一类“小事”做起,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做起,这些都贯穿了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的各个方面。
(2)公共厕所设计
在建设较大规模的公共设施时,应制订基本构想,做好事前调查,听取相关人员以及使用者的意见,然后在具体设计时,把使用者的意见反映出来,最后进行详细的建筑图纸设计。
①事前调查
公共厕所的利用人群是不特定的,而且数量较大,容易被认为哪里的厕所都一样。由于所在地点不同,使用者的层次和要求是不同的。设计时,要对建筑物的设计、便器数、男女比例、行动不便者的照顾、附加功能、保洁等一些必要因素及所处地点和利用状况加以考虑。
首先,要对建造厕所的地点及周围的状况进行调查。如果是改建旧厕所的话,就要调查一下现有厕所的使用情况、一天中的使用人数、男女老少的比例。从公厕的使用者以及周边居民处直接听取意见,了解公厕哪些方面感到不方便、有何问题、希望做何改进等。从进厕道路、公厕防范犯罪等方面调查厕所地点是否合适。
其次,有必要调查周边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的厕所使用情况及配用设备。如果附近设施的厕所清洁且能放心使用,那很可能没必要再建一个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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