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厂每月要向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管理机构通报本月回收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的类别、数量、重量和来源地区,及其趋势预测。
③生产商每年向省一级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专门机构通报其上一年度在该机构管辖区内销售的电子电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及下一年度在该管辖区的销售计划。
④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专门机构汇总各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厂提交的月度通报,并每季度向国家环保部通报汇总结果。每年度向国家环保部上报一次生产商销售计划。每半年向本地区的居民通报关于本地区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的大致情况,以使居民逐渐树立环保意识。
⑤国家环保部将上报来的汇总报告进行分析,掌握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的变动趋势,并向相关各部委通报,对生产商的生产进行调控。从源头上控制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的数量。
6惩罚措施
虽然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作为针对电子电器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的完善的法规尚未出台,所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并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为使这套体系能有效地运行,除了对这套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管控制、资金保障、信息通报外,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和团体做出相应的处罚是必不可缺的。
①个人和团体的处罚
对于擅自不按指定回收位置和回收日期丢弃回收范围之内的废旧电子电器设备者,可予以丢弃同等新的电子电器设备等价的罚款。并令其收回丢弃的废旧电子电器设备。
对于擅自进行收购,运输,贩卖未经检测的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的个人和团体,予以没收其拥有的电子电器设备,并处以同等电子电器设备正常处理费用及同等新设备价格两倍的罚款。
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的使用和所有权。
②生产商的处罚
对于生产商有下列行为的:没有注册或买卖、伪造、盗用他人注册号,在商业交易中没有指明其注册号仍将电子电器设备投放到市场的生产商,停止其产品销售,没收或封存在库产品,对生产商处以其生产总量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成本即已销售部分销售总额两倍的罚款。
对于生产商没有提交一份报告或者提交了一份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报告或者不能及时地提交信息报告的行为,予以酌情处罚。
对于生产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行为,依照该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③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厂擅自建设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厂,按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7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粗略的构建出上海地区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体系的框架图。
用户将电子废弃物送至小区的收集点,再由专门运输车辆将这些电子废弃物运至市级的回收站暂时存放,再集中运往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厂,处理厂将回收来的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的其中一部分,经筛选、简单维修和翻新,再经安全检测后可向用户低价出售,另外一些可再利用的资源及提炼回收后可以卖给需要这些材料的生产商,生产商可将产品卖给用户。在这个系统里没有销售商,生产商也不直接参加回收和处理。各级行政机关只负责监管和调控。这样减少了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过程中过多的中间环节,相应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等的浪费,加快了回收速度,是一种经济而实用并符合上海地区具体情况的回收体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