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私人家庭直接收取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费不要说对于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就是在欧盟和日本也是不多见的,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物业管理费中的清洁费这种间接方法来支付,其比重非常轻,这种做法仅供我们参考。
②作为电子电器设备的生产商对于其废旧产品可能造成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威胁,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不可置疑的。他们应当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的主要部分,它们除了向省一级的处理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的管理机构提交其产品的设计和拆解方法的说明(相关机构有义务替其保守技术秘密)之外,还应该承担下列费用,向国家提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
1)交纳电子电器设备环境污染防治注册费。注册费用可由相关部委决定。生产商经注册后由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给注册标志和注册号,为确认生产商经营状况,注册信息每年审核一次,到时交纳审核费。生产商在其产品表面印上或粘贴上注册标识及注册号,对没有标识和号码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
2)电子电器设备环境污染税。在德国生产商在注册的同时要交纳一笔担保费,以确保其在没有能力处理其产品时仍然可以继续回收其现有产品。还有一些国家是根据生产商的产量来征收其回收处理费的。这不甚合理,不能单单看生产商生产了多少产品,还应该看其销量,再考虑一个使用寿命系数。可以对该税额度列出以下公式;
T=A*B*(C/D)%
T:表示电子电器设备环境污染税
A:表示该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量
B:表示单位该产品给地区的回收处理成本
C:表示同类产品的平均寿命
D:表示该产品的实际平均寿命
环境污染税应属于地方税,交省一级财政,用来作为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和处理体系的运作经费。比如某电子电器设备生产商上一年度在上海地区销售了该电子电器设备1000台,该设备的平均回收和处理费为20元,其平均使用寿命和同类产品的平均使用寿命一样的话,那么它的系数就是1。因此该生产商应向上海市政府交纳20000元的环境污染税。
为了避免因生产商破产而引起的环境污染税无法缴纳的现象的出现,生产商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其上一年度的销售量的60%预先支付环境污染税缴纳保证金。这样既避免了像德国那样生产商要进行繁琐的担保手续,又确保环境污染税的正常缴纳。如果生产商有任何少纳或不纳环境污染税时,其注册信息年度审核不予受理,注册号码作废。在其完税后重新按照新注册进行办理。
3)除了电子电器设备的生产商应承担主要责任外,对于建筑商来说,应规定其在住宅型建筑物竣工的同时要求该建筑物必须具备垃圾回收点,在回收点内设置各类垃圾收集箱或放置区,其中包括废旧电子电器设备收集箱或放置区,收集箱或放置区仅在收集日的前一天开放。
4)回收来的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的其中一部分,经处理厂筛选、简单维修和翻新,再经安全检测后可向当地或异地居民低价出售,另外一些可再利用的资源及提炼回收后可以卖给需要这些材料的企业,其收入上缴省级财政,这样既可充分发挥该电子电器设备的最大价值又能作为一条处理这些废旧电子电器设备资金来源的渠道。
通过上述2)、4)的主要资金来源来运行整个回收处理体系,但各级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的经费不列入该体系内,由财政统一做计划。
4保障机制
德国为了更好贯彻、执行《电器电子设备法案》,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生产商、销售商以及全社会的执行情况。其中最主要的保障机制就是授予联邦环境总署(UBA)在废弃电子电器设备上的管理、监督、审查权力,建立临时注册机构(电子电器注册项目公司,EAR)、中央注册点,以确保WEEE法规的顺利实施。几乎可以完全借鉴欧盟各国的做法,由国家环保部和各地方环保厅局以及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处理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协调,由下至上进行各类数据的统计与上报。为了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要制定一部行政条例,比如各级政府对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监控职责条例等。
5信息管理
要对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信息通报是非常重要的,我国行政管理机构具体情况不同于欧盟各国,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通报体系,特别是建立处理企业的回收处理强制记录簿以及报告制度。在这个回收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各环节都应有通报和上报的义务和责任,这些环节包括: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厂,生产商,专门管理机构及国家政府机关各部委,各环节的信息管理职责如下:
①信息系统的记录簿及报告制度: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电器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电器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电器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电器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数量及去向等。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3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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