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超滤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超滤装置》(HCRJ066-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超滤装置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滤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受污染水(含工业废水)和水溶液处理中使用的超滤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
GB/T10894 分离机械噪声测试方法
GB/T13306 标牌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3922.1 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 总则
JB/T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超滤
指在一定压力差的作用下,溶液中颗粒粒径在1.2×10-3μm~10μm范围内的溶质被具有特定孔径的多孔膜截留的过滤操作。
3.2超滤膜
指在超滤中使用的具有特定孔径的多孔膜材料。
3.3纯水透过量
指在规定的温度和运行压力差下,以纯水为介质,单位时间内透过超滤膜的纯水体积,单位为m3/h。
3.4截留分子量
指在常温和规定的压力差下,超滤膜对某一已知分子量物质的截留率不少于90%时,把该物质的分子量值作为该膜的截留分子量,单位为万道尔顿。
3.5截留率
指溶液经超滤处理后,被膜截留的溶质量占溶液中该溶质总量的百分率。
4命名
4.1超滤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分类按装置的纯水透过量(m3/h)分为1、2、5、10、20等规格。
4.2型号
装置的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代号和阿拉伯数字按下列规则排列组成。

4.2.1膜组件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膜组件代号

4.2.2膜材料代号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膜材料代号

列1:CLZ—10×2—PS指中空纤维膜组件,纯水透过量为10m3/h,截留分子量为2万道尔顿,膜材质为聚砜的超滤装置。
示列2:CLJ—1×0.6—PAN指卷式膜组件,纯水透过量为1m3/h,截止留分子量为0.6万道尔顿,膜材质为聚丙烯腈的超滤装置。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T2932的规定。
5.1.3超滤膜组件
5.1.3.1超滤膜组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无毛刺、划伤、污染、裂痕等明显缺陷。
5.1.3.2超滤膜组件内部无变质发霉和异味。
5.1.3.3在正常工况条件下,超滤膜组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小于25000h。
5.1.4装置的管路可采用硬聚氯乙烯(UPVC)或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和不锈钢等材料。
5.1.5衬胶或有表面涂覆层的部件,其胶层、涂覆层与主体金属表面应贴合紧密、牢固。
5.2技术要求
5.2.1装置的防腐性能、防渗漏性能和耐压性能应符合GB/T13922.1的规定。
5.2.2装置的纯水透过量在额定的压力下应不小于设计的额定值。
5.2.3设计截留分子量应达到装置的额定值。
5.2.4装置的电控设备性能应符合GB/T14048.1的规定。
5.2.5装置中的控制系统的动作应正确、可靠、灵敏。
5.2.6装置运行噪声不大于80dB(A)。
6试验方法
6.1装置的防腐、防渗漏性能试验按GB/T13922.1进行。
6.2装置截留率的测定按附录A或附录B进行,纯水透过量的测定按附附录C进行。
6.3膜组件使用寿命采取随机抽取三个用户,通过现场调查确定。
6.4耐压试验
6.4.1耐压试验前,超滤装置上的安全装置、阀类、压力表、液面计、流量计等附件应装配齐全,并经检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