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丹麦政府开始收集含铅、镉和汞的电池。生产和进口这类电池的厂商支付的“环境税”用于电池的收集系统。
目前,法国、葡萄牙、捷克、波兰和匈牙利等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法律,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
9、欧盟成员国或欧洲国家
9.1法国
(1)相关电池法规
法国颁布了两项有关电池的法令:其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157个企业中91个首先开始实施收集和回收废旧电池。其二,规定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收集所有可充电池,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制订回收计划,所有一次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收集和回收,并规定购买每个新电池时,必须交纳用于收集和回收废旧电池的费用,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将向消费者报告。估计平均费用为每个电池0.03欧元,第一期目标是回收市场所售电池数量的50%。
1999年5月12日公布规定,鼓励分类收集和回收处理各种废旧电池,不论电池含有哪些化学组成(如汞、镉、铅等)。该规定在1999年12月29日作了修改,同时宣布,欧盟的98/101/EC规定从1999年12月29日起在法国开始执行。
(2)废旧电池回收情况
位于法国勒阿弗尔的金属回收公司,CITRON公司,以欧洲最低的回收价格为目标,实施两项回收计划,一是回收含汞废品,二是回收其它重金属废品。公司回收所有不同种类的电池,定点将锂电池、大型铅酸电池、镉镍电池分离开,送到不同地方以低成本回收。汞回收处理厂每炉处理量4吨,一天四炉,不同的废品残余物在工业中可作不同用途或进一步冶炼,或可用来铺路等。
法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回收废旧电池,电池回收由企业负责,没有成立专门的回收公司,原则上回收部门采取经济独立核算,如产生亏损,由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负担。目前,法国已有几家大的电池回收企业,计划从2001年起对所有电池实行回收。
法国前不久通过了一项关于回收利用废旧电池的法令,废旧电池的污染性很强,必须回收再利用。为了推动回收工作,法国成立了一家蓄电池回收再利用公司,由大多数电信和电器公司入股。
从1999年起,该公司在全国设立500个回收点,主要设在超级市场和电器专卖店。这家公司的目标是到2003年回收65%的废旧电池。
9.2德国
(1)有关电池法规
●关于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
德国采取了逐步降低汞含量的规定,1988年提出将电池中的汞含量限制在小于0.15%,1990年要求降到0.10%以下,1993年要求小于250ppm(即低汞的要求指标)。从2001年夏季开始,则按照欧盟98/101/EC规定的要求,汞含量小于0.0005%(即5ppm以下)。
●关于《循环经济、废物处理法》
德国1994年颁布了《循环经济、废物处理法》,对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提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废干电池及蓄电池处理法令》
1998年4月,德国又颁布了《废干电池及蓄电池管理法》,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电池的设计、生产和销售,鼓励开发不含或少含有害物质的电池。开发新型电池产品,替代含有害物质的电池,降低碱锰电池中的汞含量。对若干品种的干电池要求使用ISO7000-Reg.No.1135再生利用标识。电池生产商必须建立对电池中所含危险物质的再生利用处理设施。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负有回收所有废旧电池和对使用消费者进行回收处理利用废旧电池的宣传教育责任。鼓励生产可重复使用和长效的电池。
2001年,根据欧盟98/101/EC导则,德国对《废干电池及蓄电池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对电池进行了分类,新法令中明确规定了电池中有害物质允许含量标准指标。同时要求生产商必须向销售商和回收商支付因回收和转运自己生产上市销售的含有有害物质电池所发生的费用。对未能交旧买新电池的消费者,新法令要求销售商征收15马克的预付押金,交旧电池时返还。但电池分类回收率仅为20%。
表6:德国电池分类

《废旧电池管理法》对进入德国市场的电池进行了严格的限定:1)电池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进口商)只有在德国有已建立的收集回收系统方可进行销售(自己建立回收系统或者加入已经存在的回收系统)。2)禁止生产销售含汞量大于2%的纽扣电池和大于0.0005%的其余电池。3)在仪器、仪表等产品设备中内部一体化的电池不得有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含汞量小于2%的纽扣电池是例外。
(2)废旧电池回收情况
1980年初,德国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
从1998年10月开始,以法律形式规定对电池实行回收,但据资料介绍,目前对一次电池的处理方法仍然是深埋。